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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0 16:42:4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能够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股
东代表监事 2 名。 监事会设主席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
换。
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监事会的理由;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及日期等。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对
监事会审议事项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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