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点天下:关于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8:26:34
证券代码:301171 证券简称:易点天下 公告编号:2024-086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减持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股东宁波永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凤正先生、副总经理王一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1,213,0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2.38%)的股东宁波永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永武”,曾用名“宁波恒盛博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213,0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3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2.38%)。
2、持有公司股份12,38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62%,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2.63%)的股东孙凤正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5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0.50%)。
3、持有公司股份8,32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1.77%)的副总经理王一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0.18%)。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宁波永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凤正先生、副总经理王一舟
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拟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
(股) 比例 股数量的总股本比例
1 宁波永武企业管理合伙 11,213,072 2.38% 2.38%
企业(有限合伙)
2 孙凤正 12,381,190 2.62% 2.63%
3 王一舟 8,326,500 1.76% 1.77%
合计 31,920,762 6.76% 6.78%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股东拟减持股份方式、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价格、减持区间等具体安排如下:
拟减持股 拟减持股份占剔除
减持股东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 份占总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减持价格 减持区间
数量(股) 本比例 账户中持股数量的
总股本比例
宁波永武企业 大宗交易 根 据 减 持2025年1月1
管理合伙企业 或集中竞 11,213,072 2.38% 2.38% 时 的 市 场日至 2025 年
(有限合伙) 价 价格确定 3 月 31 日
根 据 减 持2025年1月1
孙凤正 集中竞价 2,359,400 0.50% 0.50% 时 的 市 场日至 2025 年
价格确定 3 月 31 日
根 据 减 持2025年1月1
王一舟 集中竞价 825,000 0.17% 0.18% 时 的 市 场日至 2025 年
价格确定 3 月 31 日
注1: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出现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注2:宁波永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凤正先生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宁波永武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孙凤正、副总经理王一舟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宁波永武、孙凤正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宁波永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凤正先生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4、5点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副总经理王一舟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4、5 点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