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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汇嘉时代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威)

公告时间:2024-12-10 19:45:56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嘉时代
股票代码:603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威
身份证号:6503001970********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受 指 权威
让方/乙方
汇嘉时代、公司、上 指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转让方/甲方 指 潘锦海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潘锦海与权威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签署的《关于新疆汇嘉时代
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数量变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书 指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权威
公民身份证号:6503001970********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汇嘉时代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 年 12 月 9 日,潘锦海与权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潘锦海向权
威出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5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权威持有公司股份 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权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5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权威 无限售条件 0 0% 23,520,000 5.00%
流通股
二、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该部分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潘锦海
乙方(受让方):权威
第一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3,5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00%)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与金额
2.1 甲方拟转让标的股份 23,5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5.00%),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合同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九折,即人民币 8
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88,160,000 元(大写:壹亿捌仟捌佰壹拾陆万元整),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
2.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过户安排
3.1 本协议签署生效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18,816,000 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壹万陆仟元整)。
3.2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37,632,000 元(大写:叁仟柒佰陆拾叁万贰仟元整)。
3.3 剩余 70%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31,712,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壹佰柒
拾壹万贰仟元整),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交割时不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的限制或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五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理解本协议签署后的法律后果,其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交易双方核实并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受让方提供本次交易相关资金,不存在利益分成或最低收益保障等约定,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对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7.1 双方同意,本协议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变更或终止:
7.1.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变更。协议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7.1.2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终止:
(a)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b)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变化、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c)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保密
8.1 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有关本协议的谈判,以及本协议任何一方和/或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营机密等应予保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8.2 任何一方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汇嘉时代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做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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