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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汉马: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公告时间:2024-12-11 16:32:57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5
摘 要 ...... 7
正 文 ...... 1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1
一、 基本信息...... 1
二、 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1
三、 资产和负债情况...... 2
四、 偿债能力分析...... 3
第二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4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4
二、 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5
三、 税款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5
四、 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5
五、 劣后债权的处理...... 8
六、 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8
七、 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8
八、 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 9
第三部分 经营方案...... 10
一、 总体发展思路...... 10
二、 发展战略方针和持续经营规划...... 10
第四部分 重整计划的生效 ...... 12
一、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2
二、 申请批准...... 12
三、 批准的效力...... 13
四、 未获批准的后果...... 13
第五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14
一、 执行和监督主体...... 14
二、 执行和监督期限...... 14
三、 执行的措施...... 14
四、 协助执行...... 17
五、 执行完毕的标准...... 17
六、 执行完毕的效力...... 17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18
一、 重整计划的解释...... 18
二、 重整计划的修改...... 18
三、 协调审理的重整模式...... 19
四、 未尽事宜...... 22
附 件 ...... 23
附件 1 普通债权全额留债选择确认书 ...... 23
附件 2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 24
附件 3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 26
释 义
“华菱汽车”或“债务人” 指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或“马鞍山中院” 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法〔2018〕53 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三》”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
18 号)
“汉马科技”或“上市公司” 指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家子公司” 指 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安徽
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等五家公司的合称
“重整受理日” 指 华菱汽车的重整受理日 2024 年 4 月 19 日
“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 法院依法指定的华菱汽车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基准日” 指 2024 年 1 月 31 日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988 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
4532-03 号的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 根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持续经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4735-03 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以股抵债价格分析报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24)第
告》” 5032 号的以股抵债价格分析咨询报告
“重整投资人” 指 产业投资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指定的员工主体、财务投资人等全
部重整投资人的统称
“重整投资协议” 指 汉马科技及其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修订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汉马科技重整投
资协议为基础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
准的《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
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汉马科技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以汉马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投资款” 指 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和汉马科技重整
计划的规定,为获得汉马科技部分转增股票而
支付的资金
“出资人” 指 截至重整受理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的债务人的股东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债务
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
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
及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以
及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特定
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破
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职工债权性质
进行清偿的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
债权等
“社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重整计划
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
计划草案的表决
“税款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
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
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和劣后债权以
外的其他债权
“劣后债权” 指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
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
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破产审判会议
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
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等
“裁定确认债权” 指 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期间内
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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