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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迪技术: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11 18:25:5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公司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则......44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由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KL3B99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92 万股,
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 6
号 D 车间,邮政编码:4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68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就客户,造福员工,奉献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低压变频器、逆变器、
制动单元、整流回馈装置、伺服系统、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HMI(人机界面)、工业自动化产品、光伏发电新能源产品、风力发电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工业控制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服务;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武汉港迪电气传
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向爱国 净资产折股 10,200,000 25.50%
2 徐林业 净资产折股 6,600,000 16.50%
3 范沛 净资产折股 6,600,000 16.50%
4 顾毅 净资产折股 6,600,000 16.50%
5 嘉兴力鼎五号投资合伙 净资产折股 3,000,000 7.50%
企业(有限合伙)
6 翁耀根 净资产折股 2,600,000 6.50%
7 陶俊清 净资产折股 2,400,000 6.00%
8 汪贤忠 净资产折股 2,000,000 5.00%
合计 - 40,0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680,00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的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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