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2-11 19:29:43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
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备案的评估机构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评估”)进行评估,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进行如下说明:
1.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聘请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永业评估为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备案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京民信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有实质业务经营的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永业评估采用了折现现金流法对本次标的资产持有的矿业权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相关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及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
状况,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