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2 17:16:59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年度董事会、一季度董事会应在四月底前召开,半年度董事会应在八月底前召开,三季度董事会应在十月底前召开。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