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3 22:05:44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门睿联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拟设立),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WOOSWEE LIAN先生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WOO SWEE LIAN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本次认购对象江门睿联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拟设立)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该等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契合公司经营需要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制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6、本次发行完成后,睿联投资(拟设立)及其实际控制人 WOO SWEE
LIAN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MEGA STAR 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超过 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睿联投资(拟设立)及其实际控制人 WOO SWEE LIAN 先生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12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