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2-16 20:07:02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系在联芸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依法设立。公司在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320508065U。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xio Technology (Hangzhou)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 459 号 C 楼 C1-604
室
邮政编码:31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创新,提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用芯片促进科技进步,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应用产品、模块电子终端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以联芸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截止 2022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确认的净资产 481,251,928.80 元,按 1:0.7480 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36,000 万股,其余净资产 121,251,928.80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为 36,000 万元。公司各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为: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号 (%)
1 杭州弘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7,400,432 24.2779
2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0,751,886 22.4311
3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53,828,336 14.9523
4 杭州同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263,308 8.4065
5 SHIRLEY XIAOLING FANG 30,263,308 8.4065
6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17,267,033 4.7964
7 西藏远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428,587 4.2857
8 杭州芯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4,868,817 4.1301
9 西藏鸿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3,994,157 3.8873
10 辰途七号(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122,469 1.7007
11 上海正海聚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3,498,539 0.9718
12 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623,930 0.7289
13 上海毓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749,270 0.4859
14 深圳市信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1,714,265 0.4762
15 新业(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25,663 0.0627
合计 360,000,000 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000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