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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更正版)

公告时间:2024-12-20 16:52:3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00
二、 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议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2.05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2.06 发行数量 √
2.07 限售期 √
2.08 上市地点 √
2.0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2.10 决议有效期 √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
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7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
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 关于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 √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
事项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 √
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五、 公司股东(或受托代理人)投票表决、计票;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 现场会议结束。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未经本公司许可,会议期间不得使用录像、录音、照相设备。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需在会议召开前向大会会务组办理登记签到手续。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利,列席代表不享有上述权利。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需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现场投票表决完毕后,会议会务组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最终表决结果回传后公告。
七、本次会议设计票、监票人(会议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5、公司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符合上述规定。
6、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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