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20 17:34:11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外借款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公司章程》相关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未达到上述第八条标准的交易事项;若董事长与上述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达到上述第十条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全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