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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3 18:30:34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4-084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甘肃
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青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掖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掖分行”)的贷款展期事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最 截 至 目 前 本次新增 本次担保额 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 近一期资产 担 保 余 额 担保额度 度占上市公 关联
股比例 负债率 (万元) (万元) 司最近一期 担保
净资产比例
宁夏青龙管 甘肃青龙管业有
业集团股份 限责任公司 50.625% 45.90% 3000 3120 1.37% 否
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及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根据 2024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2 亿
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
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
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
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 2024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4)。
公司 2024 年召开的第五十七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张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股东(史崇英、吴进山、鱼江涛、丁波、焦兴隆、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占本次贷款额的金额向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15 年 01 月 08 日
3、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彭春竹
5、注册资本:8000 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塑料管件、复合管材、电力用各类塑料管材、化工用各类塑料管材、塑料化粪池、其他塑料制品、智能化节水设备的生产销售;供热预制保温复合塑料管材的生产销售及工程设计与施工;塑料管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智能化节水系统工程、化粪池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节水技术推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25%)、史崇 英(20.42%)、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20%)、吴进山(8.75%)、甘肃中 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5.83%)、鱼江涛(5.625%)、丁波(4.375%)、焦兴隆 (4.375%)。
10、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7,587.37 18,247.26
负债总额 8,008.31 8,375.8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000.00 3,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7,903.79 8,282.65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 9,579.06 9,871.38
营业收入 18,077.42 8,870.32
利润总额 1,339.45 290.75
净利润 1,276.44 292.31
信用等级状况
资产负债率 45.53% 45.90%
备注 已审计 未审计
11、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 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
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六)其他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甘肃青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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