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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8:49:46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4-138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 10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26 人,代表股份1,065,387,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05%。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1,014,588,8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6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724人,代表股份 50,798,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1,724 人,代表股份 50,798,3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49%。
3.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未参与表决。
同意 1,046,660,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23%;
反对 16,46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9%;弃权2,257,1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71,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355%;反对 16,469,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4213%;弃权 2,257,1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33%。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邵丽君女士未参与表决。
同意 1,048,754,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89%;
反对 14,23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3%;弃权2,395,5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8%。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66,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583%;反对 14,23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0260%;弃权 2,395,5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57%。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莹、鲁璐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王莹、鲁璐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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