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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7:07:30

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15 号)同意注册,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57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76 元。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 71,343.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526.43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816.7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49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100 吨/年贵金属催
山东博苑医 招商银行股份 化剂、60 吨/年高端
1 药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 536903678310001 663,471,820.59 发光新材料、4100
有限公司 寿光支行 吨/年高端有机碘、
溴新材料项目
100 吨/年贵金属催
山东博苑医 中国建设银行 化剂、60 吨/年高端
2 药化学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37050167610800005338 0.00 发光新材料、4100
有限公司 潍坊分行 吨/年高端有机碘、
溴新材料项目
山东博苑医 中国银行股份 年产 1000 吨造影剂
3 药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寿光 235152318874 0.00 中间体、5000 吨邻
有限公司 仓圣支行 苯基苯酚项目
山东博苑医 中国工商银行
4 药化学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1607006129200584373 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寿光支行
山东博苑医 上海浦东发展
5 药化学股份 银行股份有限 12010078801500002282 0.00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公司潍坊分行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 3,530.41 万元,系本次发行暂未支
付的发行费用、账户结息等;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截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
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仓圣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
由其上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4、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
故由其上级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寿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广杰、林宏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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