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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耐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6 16:56:45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而提出的调解请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收集归纳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其他相关物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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