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12-26 19:08:42
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5 年 1 月 2 日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7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议案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
议案》...... 8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
三、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 459 号 C1 座 6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小玲女士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会议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股东逐项听取相关议案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
的议案
(六)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上述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于到期后归还至相应资金账户。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以上,请审议并表决。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 日
议案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4)第 00198 号)。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6,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
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46,000 万股。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为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该普
该普通股股票于【】年【】月【】日在 通股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00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6,000 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000 万
他种类股零股。 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