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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7 18:55:39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506
邮编:518026 电话:(0755)82776990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名,代表股份 223,271,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528%。
1. 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含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2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952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含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 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1 名,代表股份 1,271,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网络投票机构进行验证。
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1 名,代表股份 1,271,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08%。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3,03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5%;
反对 2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8,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6581%;
反对 2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6186%;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3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谢勇军 张 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史兴浩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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