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4-12-30 21:24:3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4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股东方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在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任职资格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出席会议委员无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以采取通讯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