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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31 16:36:35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一月

目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 ......7
议案二:《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14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未投或者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 时 0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 501 之一)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万仁春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宣读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并制定了相应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与《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上市前制定的《员工持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新增股权激励。本次《员工持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4.3 自持股之日起 3 年内或公司上市 4.3 自持股之日起 3 年内或公司上市
后 36 个月内(以孰晚为原则),持股 后 36 个月内(以孰晚为原则),持股
员工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管理人 员工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管理人 有权要求持股员工在出现该等情形后 有权要求持股员工在出现该等情形后 30 天内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其持有的 30 天内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其持有的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创始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创始 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其他方: 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其他方:
4.3.1 如原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4.3.1 如原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员的,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3.2 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 4.3.2 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4.3.3 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影 4.3.3 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影
响履职的行政处罚,或者遭受刑事处 响履职的行政处罚,或者遭受刑事处
罚; 罚;
4.3.4 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4.3.4 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与公司签订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向公司作出的承诺以及 的劳动合同、向公司作出的承诺以及 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
同的; 4.3.5 违反或依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4.3.5 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 《员工手册》、《威迈斯行政处分定级 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 标准》、《威迈斯业务违规问责制度》、
成损失、损害或伤害; 《威迈斯信息安全违规处罚管理细
4.3.6 因持股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或 则》等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持股员工不愿意续签, 的;
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3.6 依照公司《月薪员工绩效考评
4.3.7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 管理制度》、《时薪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等规章制度,连续两次或 24 个月内累
的情形; 计 3 次绩效考评为 C 或 C 以下;
4.3.8 管理人认为持股员工其他不宜 4.3.7 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
继续持股的情形。 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
持股员工应将所持财产份额转让 成损失、损害或伤害;
予创始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第 4.3.8 因持股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或 三方,除双方另行约定,发生本条约定 劳动合同到期持股员工不愿意续签, 的前述情形,则持股员工在合伙企业 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1)该持股 4.3.9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 员工入伙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减扣 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持股期间取得的分红款(如有);(2) 的情形;
该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的净资产值 4.3.10 管理人认为持股员工其他不 (以该等财产份额转让时公司上一年 宜继续持股的情形。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减扣 持股员工应将所持财产份额转让
持股期间取得的分红款;(3)上市后, 予创始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第 持股员工持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 三方,除双方另行约定,发生本条约定
股份的市值(按照持股员工因违反前 的前述情形,则持股员工在合伙企业 述规定而被管理人要求转让财产份额/ 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1)该持股 退伙之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为准),前 员工入伙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减扣
述三个价格,以孰低者为准。 持股期间取得的分红款(如有);(2)
该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的净资产值
(以该等财产份额转让时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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