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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导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7:13: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导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罗欣、张琳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罗欣、张琳、陈哲、程宇哲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访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治理文件、内部控制文件等相关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6、核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主要股东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良好。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积极合理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创造价值;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完整的提供了现场检查所需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芯导科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欣 张 琳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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