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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关于为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1 16:17:32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综合授信/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根据融资业务需要,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新材料”)分别与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为赣州宝明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07-09
(3)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 1 号 1#厂房
(4)法定代表人:赵之光
(5)注册资本:6000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两项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显示器 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 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 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权结构及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宝明精工 100%股权,宝明精工持有
赣州宝明 100%股权。赣州宝明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2、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269.34 71,660.96
负债总额 28,354.19 34,519.06
净资产 36,915.15 37,141.90
资产负债率 43.44% 48.17%
营业收入 31,183.55 34,186.63
利润总额 -561.30 -1,156.14
净利润 -335.75 -757.26
3、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赣州宝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债务人: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赣州宝明与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开展融资业务,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宝明精工、赣州新材料为赣州宝明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34,540.93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3.06%。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 32,120.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0.0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赣州宝明与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与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赣州新材料和宝明精工与农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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