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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城开:津投城开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2 18:05:26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06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为一审阶段;案件二为调解结案;案件三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20,000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 1,479,374 元;
案件三涉案金额 3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诉讼已经撤诉,案件二诉讼已经调解结案,案件三诉讼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王伦墩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伦墩
被告一: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但当时要求同时支付 20000 元购买车位定金后对车位的面积和价格不满意。

2024 年 6 月 17 日,原告向苏州市相城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定金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000 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当期 LPR 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请求二为被告二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三为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06 日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与总承包人被告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被告一分包给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屋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竣工且已投入使用。被告一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尾款 1479374 元一直未付。
2024 年 8 月 19 日,原告向苏州市姑苏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工程款 1479374 元。诉讼请求二为请求法院
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以 147937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LPR 计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5 日的利息为 209232.8
元;以上暂共计:1688606.8 元。诉讼请求三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
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 1、2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06 日开庭审理。
(三)案件三:韩卫静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韩卫静
被告一: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被告二开发建设的美岸英郡项目23-1-501 房屋,被告一为美岸英郡项目物业管理单位。2022 年 6 月起出现屋顶渗水情况,多次维修未能根本解决,影响了房屋居住和二次出售。
2024 年 12 月 3 日,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15 日内对涉案房屋屋顶渗水问题进行彻底维修,确保不再出现渗水情况。诉讼请求二为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导致房屋出售失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0000 元。诉讼请求三为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被告二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
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二、本次三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王伦墩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原告于 2024 年 12 月 06 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具(2024)苏0507 民初 9963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
(二)案件二: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案件 2024 年 12 月 06 日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与被告一当庭
达成调解,被告二不需承担责任。
(三)案件三:韩卫静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本次诉讼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开庭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出具民事裁决书((2024)津 0116 民初 32126 号)。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卫静赔偿
款 15000 元;二、驳回原告韩卫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5 元,由原告、被告各自负担 50%。目前此判决已执行完毕。
三、本次三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一诉讼申请人王伦墩已经撤诉,案件二诉讼原告与被告一达成和解,被告二无需承担责任,案件三诉讼判决已执行完毕,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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