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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0 20:28:48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辉、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赵辉、方光泉: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6%,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股份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
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情况,未及时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方光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另,2024 年 4 月,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我局已对金圆股份、金
圆控股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
训,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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