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月)
公告时间:2025-01-15 17:09:05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微芯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具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指分支机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下同)负责人;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
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担保等);
5.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9.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0.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1. 债权、债务重组;
12. 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本制度所指的市值是指公司
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滚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和日
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开发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拥有部分或全部
权益的,处于申请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或已商业化的项目。
1.临床试验申请方案获得监管机构反馈,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补充前期实
验室或人体数据、调整盲法设计、扩充地区或人种多样性、修改统
计假设、扩大样本量、调整纳入或排除标准、更改临床终点及测量
方法、调整随访周期或长度、调整或增加干预组及对照组、修改用
药方案、修改分析方法或观察节点;
2.出现或预计出现开发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首例入组、主动或被动
暂停入组(滚动 3 个月内实际或预计无入组)、恢复入组、主动或
被动终止入组(滚动 3 个月内实际或预计终止入组)、超原计划样
本量 10%以上入组、收到可能改变临床计划的通知;
3.药物注册时或上市后获得监管机构反馈,包括但不限于批准、否决、
要求补充前期实验室或人体数据、增加额外上市后随访条件、要求
生产整改、修改说明书;
4.其他因监管环境、临床实践或商业因素等变化导致的项目调整。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大债权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10.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1.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2.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3.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4.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6.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7.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
大不利变化;
18.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19.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0.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1.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2.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3. 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
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事项中规定
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所需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
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证券事务部工作,公司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
得通过任何口头、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对外披露、宣传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研发数据、经营策略、研发
策略、经营预计、研发预计等内幕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内部网站、
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