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1-15 20:05:01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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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特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 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 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依据《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满足 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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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公司在报告期盈利;
(4)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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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提出提案,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形成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规划期内,公司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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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可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电话023-66296173),证券管理部将负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