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17 19:49:31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13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富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浩、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孔卫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中龙、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姓名或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三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阿力甫 库尔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佳丽(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张涛、辛建保、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明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国杰、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第三被告为响应新疆交通运输厅任务部署,委托第四被告作为本
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根据当时的政策调整,地方项目由各地方的县级交投公 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故在第二被告发起设立第一被告后,由第一被告与重庆
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注销,其债
权债务由本案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继受)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签订了《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 设计(初步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委托原告新疆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勘察及初步设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 (初步设计);里程:道路长约 130km、桥梁长约 10,408m、隧道长约 6185m; 本工程勘察设计费合计暂定人民币 64,207,759 元,实际设计费总额按实测里 程计算;费用支付:采取筹融资方式由项目承建方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阿克 陶县建设项目承建方按项目融资方开工后支付,第一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 20%,第二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 50%,第三个月支付至合同额度的 85%,剩 余金额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全部支付。
2017 年 5 月至 6 月间,克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
局陆续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出具相应批复文件,截至 2017 年 9 月 10 日,原告
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可研、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且施工单位已进
场并完成了部分施工作业。2017 年 9 月底,PPP 项目因政策原因暂缓实施,该
项目也因此搁浅停滞。
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拒绝 给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 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 64,207,759 元;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委托服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5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3022 民初 1087 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 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 号)第一条第二款:“公司法施行前 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 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设计合同相对人到底是谁;2.四被告责任承担 问题;3.关于实际产生的委托服务费用是多少;4.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针 对上述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为被告县交投公司与重庆中设 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 订)》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重庆中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由被告中设公司设立,该公司现已注销,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中设公司继受,故案涉合同相对人应为原告与被告县交投公司。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设计费支付采取筹融资方式由项目承建方支付,但其中并未明确项目承建方的主体。被告县交投公司在知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合同,其行为表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庭审中,被告县交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非项目承建方的主体,作为签约方,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相应责任。故,原告主张勘察设计费应由被告交投公司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县交通局、被告州交通局、被告州交投公司,虽与案涉工程有关联,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合同由其主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由被告县交通局、被告州交通局、被告州交投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勘察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实际设计费总额按实测里程计算,而原告主张的工程勘察设计费是以暂定价 64,207,759 元为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二级公路为 139km, 但合同中约定为二级路 133,50 元/公里,报价小计15,139,834 元,二级路长度约为 113.4km。且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范围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原告诉状陈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原告确以合同约定暂定价主张设计费,与实际不符,且显失公平。其次,案涉合同中,原告需向对方提交设计文件 20 份,以及开工后按月支付合同总额相应比例的费用。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已向对方提交该 20 份设计文件,且通过现有证据可知,案涉工程未实质性开工建设。故原告在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履行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向对方主张设计费,有违合同约定。第三,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勘察设计所完成的工作量,并未经对方进行验收确认,也未对该工作量实际产生的设计费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对应的价值。另有,
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也未出具鉴定结果。在此情况下,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勘察 设计的实际费用现无法衡量。综上,原告所主张对方支付案涉工程的设计费 64,207,759 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决定延长。本案中,原告法务刘知宜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就被告县交投公司拖
欠原告阿克陶县 4 个项目设计费用进行信访,州交通局于 2021 年 5 月 6 日给
予回复,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原告在该信访所提及项目设计费用中,有三 个项目设计费用于 2023 年底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 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 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 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 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 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原告通过信访 等途径向被告主张案涉工程设计费的行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2024)新 3022 民初 1087 号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362,836 元,由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对公司本期财务或期后财务方 面不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 3022 民
初 1087 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