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01-20 17:12:3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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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宏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承诺在 3—
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于 2024 年 6 月19 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4年 12 月 19 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存款安全性、流动性的承诺,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张宏伟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其公开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7.7.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3.4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