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医疗:三星医疗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1 17:02:17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5-009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奥克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智能科技”)、宁波三星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智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的余额
公司预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953,350 万元,其中为奥克斯智能科技提供 40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三星智能提供 200,000 万元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奥克斯智能科技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43,260.00 万元,为三星智能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18,934.46 万元,以上均含本次担保。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建设银行向奥克斯智能科技、三星智能提供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为奥克斯智能科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 40,000 万元人民币,为三星智能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目标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 953,350 万元的担保,其中为奥克斯智能科技提供 40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三星智能提供 200,000 万元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一年,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奥克斯智能科技及三星智能负债率未超过 70%,该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奥克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7,724.6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 17、22 号
法定代表人:戴冬冬
成立日期:2001 年 04 月 1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软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科目 2023年度(经审计)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74,971,746.88 4,290,041,441.22
净利润 410,424,183.19 700,618,000.03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总资产 5,032,552,713.82 6,154,092,120.22
净资产 1,593,795,914.67 2,296,585,869.92
公司名称:宁波三星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4,165.2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浩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通信设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销售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科目 2023年度(经审计)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273,422,038.13 2,753,681,333.19
净利润 236,918,935.97 426,331,011.49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总资产 2,368,370,682.33 3,117,685,649.38
净资产 982,324,678.42 1,409,722,233.71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奥克斯智能科技)
保证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为宁波奥克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
与债务人在 2025 年 1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 月 21 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
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资金交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国内保理、供应链融资。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