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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22 16:47:30

证券代码: 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
006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4 号)文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49,253,731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9,160,745.14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众环验字(2020)020002 号
《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审验。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8,000 万元,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高压”)实施的“大长度大吨位高压电缆生产及工
艺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
宜,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规定,宝胜股份、宝胜高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及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15602520355593 0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宝胜股份,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宝胜高压,丙方为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丁方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602520355593,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大长度大吨位高压电缆生产及工艺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丁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将对账单传真、发送邮件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具体以孰低原则为准),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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