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2-17 19:19:38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或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
第六条 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际行使的投票权数多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实际行使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股东所投向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投票均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得票数相同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并以所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由此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