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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0 15:54:37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25-009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年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 9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70725228006199。 91370700757497098J。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时有46名发起人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时有46名发起人股东,
认购股份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购股份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465,162,614股,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465,162,614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465,162,614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
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在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股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股 份锁定承诺的,所涉及的股份转让按该承诺办理。份锁定承诺的,所涉及的股份转让按该承诺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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