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0 20:22:33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5-01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份 6,089,86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2387%,以截至 2025 年 2 月 19 日总
股本273,087,92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本272,025,460股为计算依据,下同)的特定股东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速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22,4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97%)。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22,88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52%)的董事兼副
总经理朱凡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3%)。
3、持有本公司股份 76,8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82%)的高级管理
人员刘志波先生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1%)。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特定股东武汉速能、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武汉速能* 6,089,867 2.2387
2 朱 凡 122,880 0.0452
3 刘志波 76,800 0.0282
*注:武汉速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共用减持额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股份以及前述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孳
生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如下:
序 拟减持数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份来源 减持期间及减持方式
号 量(股) 比例(%)
首发前已取得的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股份(包括因权益 日后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
1 武汉速能 1,522,466 0.5597 交易减持(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分派实施资本公
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积转增股本部分)
股权激励(包括因
2 朱 凡 30,720 0.0113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
权益分派实施资 日后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根
本公积转增股本 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
3 刘志波 19,200 0.0071 期间除外)。
部分)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四)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股东武汉速能作出的相关承
诺如下:
公司股东武汉速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武汉速能、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