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2-28 16:59:01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5-01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泰能源”)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山西灵石昕益天悦煤业有限公司51.00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事项终止之日止,即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有关知情人员;
(五)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中,有18名自然人及公司回购账户买卖了公司股票。其中:
(一)公司回购账户买入公司股票,原因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价值合理回归,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4),并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实施5~10亿元股票回购计划并用于注销,回购期限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为此,公司通过回购账户买入公司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共16人买入公司股票,原因为:为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价,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回归,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披露《关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第七次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共16人按照上述增持股票计划在增持期间内进行增持,且增持股份均锁定至2025年12月15日,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共2人卖出公司股票,针对卖出公司股票行为,相关人员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1.本人于自查期间卖出永泰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永泰能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因个人家庭资金需要而作出的投资安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消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永泰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卖出永泰能源股票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卖出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永泰能源。”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公司对外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增
持股份计划、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卖出公司股票的书面声明与承诺。经自查,公司认为: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