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3 19:32:04
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 B 股 编号:临 2025-01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462,724,734.7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二审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
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3-057),其中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投”)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海南分行”)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之间涉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留债纠纷案近日已进行终审判决,现将案件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
人对海航控股及包括福州航空在内的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十一家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
临时公告
为执行《重整计划》关于救助贷款债权的上述留债安排,福州航空与债权人海通证券、国开行海南分行签署了《留债协议》。因不认可救助贷款的具体留债分摊方案,持有福州航空 20%股权的股东福州国投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州国投诉海通证券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证券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利息 1,494,983.47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福州国投诉国开行海南分行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国开行海南分行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5,204,408.82 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案件由福州中院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
管辖受理,海南一中院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作出(2024)琼 96 民初 267 号及(2024)
琼 96 民初 270 号民事裁定(一审裁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福州国投不服一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院作出的(2025)琼民终 9 号及(2025)琼民终 1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涉及的救助贷款留债
临时公告
是《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二审裁定,福州国投诉讼请求已驳回,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