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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05 17:23:10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及其他与反舞弊、反商业贿赂、企业内部控制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要求员工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树立正直、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杜绝任何欺诈、舞弊、腐败、商业贿赂行为,防止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二级单位、项目部(项目公司)、办事处、
子公司及其他具有控制权的实体(合称“各单位”),以及上述各单位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合称“员工”)。经授权代表前述各单位行事的任何人,以及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等均在本制度要求范围内。
第四条 公司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对外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
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的业务沟通、与客户洽谈业务、设备及原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二章 舞弊、商业贿赂的概念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公司员工或(和)外部人员采
用欺骗、隐瞒违法违规手段,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如代理人、顾问、经销商)间接谋取个人或他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
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正当的礼赠与招待,遵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领
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指导工作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的编制工作,对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为公司反舞弊、反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公司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工作;
(二)加强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和监督,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三)负责管理舞弊及商业贿赂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邮件,负责接收公司舞弊及商业贿赂事件投诉、举报线索,并进行回复和跟进;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出于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可向董事长建议成立专门的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调查小组;
(五)出具处理意见并根据案件的情节、对象、紧迫性向管理层、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负责对查处的舞弊或商业贿赂案件及人员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单位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工作自查自纠。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为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工作的事实提供法律支
持,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于一般的舞弊或商业贿赂案件,法务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建议以及取证支持;

(二)对于重大的舞弊或商业贿赂案件,负责补充完善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等;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长的书面授权,负责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负责代表公司对涉案人员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递交的投标书中,应要求合同签订人、标书投标人遵守本制度,必要时应签订反舞弊与反商业贿赂相关的文件;
(二)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舞弊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制度、教育、监督等预防方面调研,提出具体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公司各单位在开展预防舞弊、商业贿赂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并向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执行反舞弊及反商业贿赂情况作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对查证属实的舞弊、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与公司有业务活动往来的单位及其雇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各种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舞弊及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
第十一条 舞弊及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违反公司规定向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接受现金、物品或其他馈赠;
(二)以捐赠名义,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以获取交易、提供服务机会、优惠条件等经济利益;

(三)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旅游等活动;
(四)给予或收受会员卡(券)、消费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类有价证券;
(五)将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提供给相关方使用,或接受相关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
(六)给予或收受各种不当干股或红利;
(七)假借宣传费、促销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来输送或获取利益的;
(八)通过赌博等方式给予、收受财物来输送或获取利益的;
(九)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私设账外账;
(十)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资金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十一)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业务机会或项目,包括将该等机会或事项转移给他人;
(十二)利用电子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谋利活动;
(十四)泄露或出卖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潜在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需求详情、报价方案、谈判进展、合同草案等)或其他机密等;
(十五)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内部勾结、内外勾结,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不正常的退换货等行为;
(十六)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或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章 举报、投诉及调查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方式
(一)公司鼓励并支持各级员工以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司检举揭发各类舞弊或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对公司各单位或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
(二)在各类举报的受理、调查过程中,公司对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单位名称等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所在单位;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
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
举报、投诉电话:010-83203999
举报、投诉邮箱:jiwei@jchxmc.com
举报、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三期 12 号楼金诚信大厦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举报材料逐件
拆阅、登记,及时评估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回复受理结果。如符合受理条件,按本制度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查。
(一)对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监察中心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成立调查小组,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将调查结果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对非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监察中心进行登记并初步评估后,决定是否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对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接到举报后除应办理相关登记外,还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后,由审计监察中心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具体情况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报董事会进行评估。
(三)调查小组成员或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工作人员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审计监察中心(或调查小组)应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被举报的舞弊事件的接受时间、调查人员组成、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调查报告附录中注明。
(五)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审计监察中心均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六)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审计监察中心(或调查小组)处理反舞弊、反商业贿赂案件时,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询问、现场检查、拍照、复印、扣留、封存、暂停工作等调查措施,以确保证据材料完备及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被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审计监察中心(或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结
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至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确实构成舞弊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舞弊及商业贿赂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包括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对舞弊或商业贿赂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舞弊或商业贿赂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或商业贿赂行为的员工,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认
错和悔改态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舞弊或商业贿赂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
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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