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06 18:28:1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由董事会批准。
(三)由董事长进行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各分子公司在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前述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论证与投资跟踪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证券投资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公司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