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06 19:48:2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各职能
部门。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理各类舆情,以
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管理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
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至少涵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官网、
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互动易问答、论坛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并迅速制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确保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保持与媒体和投资者坦诚、及时沟通,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以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组织沟通协调。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高效处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动权,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复盘,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舆情处理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和利益,或致使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