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07 18:21:36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5-047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7日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4人,代表股份共计132,369,5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7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94,372,3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1人,代表股份共计37,997,2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5%。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2 人,代表股份37,997,3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870,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5%;弃权 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9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4%;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8%;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86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6%;
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5%;弃权 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97,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2%;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8%;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86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8%;
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5%;弃权 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96,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5%;反对 48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黄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