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元信托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3-07 18:37: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建元信托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J-Yuan Trust Co.,Ltd.
A 股代码 600816
公司简称 建元信托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553 号-1555 号 A 座 301 室
法定代表人 秦怿
董事会秘书 王岗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
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经营范围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
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向特定对象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砥安”)
发行 4,375,310,33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0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9,013,139,290.1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971,568,072.1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627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建元信托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