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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3月)

公告时间:2025-03-17 21:01:4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2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2
第四章 附 则 ...... 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与年度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异;
(三)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构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与年度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年度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年度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年度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年度业绩变动方向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相较于年度业绩预告的预计范围变动超过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如发生第二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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