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江中药业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亨华)
公告时间:2025-03-19 20:25:46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谢亨华)
本人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发展及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谢亨华,汉族,1973年出生,持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西单世纪明珠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现任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本人自2024年1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未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2次,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并在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后,均投了赞成票,未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在任期间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召开会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主动了解投资者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开邮箱等途径反馈的问题和关注事项,督促公司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到访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生产情况等相关事项。同时,通过会前阅读资料、会中听取报告、会后审阅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决策事项跟踪进展表等方式充分掌握公司重要事项,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通过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定期发送信息简报及监
管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拟聘任的3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肖文斌先生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李小俊先生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田永静女士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同意表决。
(二)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会前,公司已就相关情况与本人进行充分沟通,本人重点关注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经审慎判断,本人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四、总体评价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赋予各项权利,利用自身专长和经验,加强最新法
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最后,感谢公司在2024年对本人工作开展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