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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1 17:11:52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视频号等)、抖音、网络论坛、网络媒体、股吧、贴吧、电子报、博客、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各部门应及时反映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广东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当出现各舆情信息时,要求员工不参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媒体采访,不在网络中发布相关信息,保持静默,如有媒体来访,以公司书面答复为准。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以及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及时澄清。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漏报、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导致舆情事件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舆情工作组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对违规人员进行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采取职务或岗位调整、降级、停职等处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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