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1 22:41:19
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票据贴现、财务顾问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执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在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出具相应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况。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十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披露。公司指派财务及相关部门定期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防范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不定期的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
司的存款,以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四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
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财务总监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
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财务公司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时;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网络、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
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