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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普利: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1 23:59:23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ST 普利 公告编号:2025-037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29,037,811.01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4%;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69,242,029.68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73.83%。前述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可转债
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起停牌。
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9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一、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 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1,029,037,811.01 元,且占该 2 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31.04%;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 669,242,029.68 元,且占该 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73.83%。前述事实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可能被终止上市。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9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二、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8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可转债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起停牌。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9 条及 10.5.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
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第十章退市”之“第六节听证与复核”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上市的决定。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9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定,若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者挂牌。
三、公司股票及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492 号)及《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公司股票及可转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XX 退”。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终止上市。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及可转债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退市可转债应与其退市公司股票在同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四、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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