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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24 19:27:50

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股份公司”)。
黑化股份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57 号文批准,由黑龙
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41 号和证监发字(1998)242 号批准,黑化股份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2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33,000 万股。
根据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
通股股份将获得由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6 股股份,共计转增 6,000 万股,作为非流通股获
取流通权的对价,转增后黑化股份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9,000 万股。
根据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郭东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2 号文)的核准,由黑化股份公司向郭东泽发
行 287,379,792 股股份、向郭东圣发行 197,158,965 股股份、向王强发行 69,085,139 股股份、
向纪世贤发行 18,754,653 股股份、向卢天赠发行 3,331,23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3 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75,709,779.00 元;
同时,黑化股份向特定投资者郭东泽和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418,732 股股份,每股面值 1 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6,418,732.00 元。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2,128,511.00 元。
根据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由“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
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本方案实施后注
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486,979,915.00 元。
2020 年 12 月,公司执行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877,306,136 股,
以引进投资人及清偿债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486,979,915 股增至 4,364,286,051 股。
2022 年,公司回购 169,954,072 股,其中注销 132,759,072 股,用于员工业绩激励基金持股
计划 37,195,000 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股本总数 4,231,526,979.00 股,注册
资本为 4,231,526,979.00 元。
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 733 号国际金融大厦 902 室,总部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2007028474177,法定代表人:楼建强。控股股东为福建省招航物流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无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行业,主要产品和服务为集装箱物流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危险
品除外),船舶管理服务,物流配送、包装服务、咨询,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03 月 21 日
批准。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
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政策,具
体会计政策见附注三、24、附注三、27 和附注三、34。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等有
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的营业周期为 12 个月。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 公司将单项计提金额超过当期利润总额 0.5%且超过 100 万人民
备的应收款项 币的认定为重要。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收回 公司将单项收回或转回金额超过当期利润总额 0.5%且超过 100
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万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债权投资 公司将单项债权投资明细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且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在建工程 公司将单项在建工程预算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或者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 公司将单项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且金额
应付账款、合同负债 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
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发生 合同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金额占公司年初合同负债余额的 30%以
重大变动 上且金额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认定为重要。
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 公司将单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超过资产总额 1%的投资活动现
量 金流量认定为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重要的承诺事项 公司将单项承诺事项超过资产总额 0.5%的承诺事项认定为重要
的承诺事项。
重要的或有事项 公司将单项或有事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的或有事项认定为
重要的或有事项。
公司将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定为重要的合
营企业、联营企业。
重要的合营企业、联营 ①资产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5%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企业 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合并资产总额≥5%的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③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占合并利润总额≥10%的合营企业
或联营企业。
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
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
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
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存在或有对价并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
结算金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
益。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
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
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
于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
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
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
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
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日是指本公司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
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本公司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
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本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本公司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本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
的风险。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
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
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
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
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
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
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准则核算的,以该股权投资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
日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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