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5-03-25 18:19:37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年 3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与基础建设需要,对拟发生的 2025 年度煤炭、铝产品及其他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承租车辆及房屋等类型。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属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同时,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总发生情况整体未超出 2024年度的预计总范围,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及销售业务和预计额存在差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二、关于审议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晋中电投晟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音新能源公司”)、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上述单位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80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晋中电投晟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6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8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巴音新能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4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2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3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扎哈淖尔煤业公司、霍林河坑口发电公司、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7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借款利率: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晋中电投晟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巴音新能源公司、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阿巴嘎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利率将参考且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公司可掌握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上述单位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韩 放
陈天翔 陶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