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3-26 20:38: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三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8
一、保荐结论......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9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0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13
六、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18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20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0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
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31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31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核查...... 3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40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才泉、花少军为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许元飞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远志、朱晨、蒋梦晖、刘寅午、邵宇东、黄耀文、刘坚、欧龙、吴恢宇、周娜娜、梁睿康、张文宇、连武盛、王安琪、廖奎任、付俊豪、方锐清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才泉,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三聚环保、戴维医疗、赛摩电气、朗进科技等公司 IPO项目,新国都、艾比森再融资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花少军,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完成齐心集团、网宿科技、裕同科技、光弘科技、电声股份、新益昌等公司 IPO项目,金地集团、广发证券、捷顺科技、光弘科技、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及拓邦股份并购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许元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学历。曾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及现场负责人参与了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远志、朱晨、蒋梦晖、刘寅午、邵宇东、黄耀文、刘坚、欧龙、吴恢宇、周娜娜、梁睿康、张文宇、连武盛、王安琪、廖奎任、付俊豪、方锐清。
上述人员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Ongo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罗才华
成立日期: 2008年8月14日(2020年5月27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桥常路(大洲段)429号B栋
电话: 0769-82361936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
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加料、分
配装置制造;通用加料、分配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经营范围: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业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本保荐机构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亦未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 年 4 月 29 日,通过中信证券 263 会议系统召开了宏工科技 IPO项目内
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宏工科技 IPO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作为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 2021年、
2022 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