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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股份:凤凰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3-28 19:23:28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根据影响程度做以下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最高
组织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
舆情开展经常性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或者通过搜索引擎定期进行关键字查询,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舆情信息及时上报,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后,公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就重大舆情的应对做出决策和部署: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非经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接受与舆情相关的访问或披露与舆情相关的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中
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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