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中无人机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3-31 20:03:14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25]第 1-00477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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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第 1-00477 号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无人机”)的财务
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中航无人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中航无人机,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营业收入确认事项
1、事项描述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一)所述,中航无人机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68,524.23 万元,
主要为无人机系统销售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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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入是中航无人机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其确认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和估计,我们将中航无人机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针对营业收入确认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评价并测试了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识别各项履约义务,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结合产品类型对收入以及毛利情况执行分析,判断本期收入金额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发货记录、出库单及合同交付验收单,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5)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以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及期末应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等信息,对于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程序以确认相关交易及往来信息。
(6)对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评价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
四、其他信息
中航无人机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中航无人机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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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中航无人机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中航无人机、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航无人机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中航无人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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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中航无人机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和总部地址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07 年 8 月经成
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系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成立成都空天高技术产业基地股份公司的通知》(航建[2007]513 号)文批准,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成都所)、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成飞)、成都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云马飞机制造厂、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