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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03 16:22: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自通业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通业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徐国振、王黎祥

联系电话 0755-8308131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通业科技
证券代码 300960
注册资本 10,266.4395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3栋厂房1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3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 闫永革
实际控制人 徐建英、谢玮
董事会秘书 傅雄高
联系电话 0755-281929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3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通业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 1,988.24 万元。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由其出具《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1)4167 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将“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石家庄通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通业电气”)以及石家庄通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通业科技”),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厂房变更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厂房以及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 245 号南厂区,实施方式由在深圳现有租赁厂房建设变更为在深圳现有租赁厂房以及使用石家庄通业科技自有土地新建厂房建设;“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石家庄通业电气,实施地点由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一号厂房北二楼变更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厂房以及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 245 号南厂区,实施方式由在深圳计划租赁厂房建设变更为在深圳现有租赁厂房以及石家庄通业电气租赁的石家庄通业科技自有厂房建设。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和《关于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延期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信息管理系
统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维保基地及服务
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合计 808.16 万元(最终以资金转出当
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专户注销完成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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